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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港人內地就業社會保障和稅務安排

來源: 時間:2024年01月04日 瀏覽次數: 【字體:

  社會保障

  香港居民在內地就業,應當按照《社會保險法》、《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》及當地相關法規、規章政策規定,參加就業所在地的各項社會保險(分為養老、失業、醫療、工傷、生育五項)並繳交社會保險費。

  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基本可分為以下三種:

  1. 香港居民在內地就業,與內地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,應當參加內地機構所在地的社會保險;
  2. 香港居民在內地從事個體經營的,應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為其僱員繳納社會保險;以及
  3. 香港居民與境外或港澳台機構建立僱傭關係,並派駐到內地任職的,如果沒有直接與內地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,可以不參加當地的社會保險。

  由於內地各地區對政策的具體執行方式不盡相同,在內地工作的香港居民需了解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詳細情況,並且不時留意有關法規的最新公布,以確保符合政策要求。

  如認為勞動合同所訂明的保障不足夠,香港居民可以根據自身需要選擇購買額外的商業保險,如財產保險、人身保險、意外保險及醫療保險等。

  

  稅務安排

  香港居民從內地取得的工資、薪金,須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》及其相關法規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
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8年8月31日宣佈了關於修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》的決定。在中國境內有住所,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,為居民個人。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,均須依照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。而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,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足183天的個人,為非居民個人。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,須依照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
 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於2019年3月14日公佈《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》,如果無住所個人此前六年的任何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日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,該納稅年度來自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,可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
  如欲了解更多有關內地稅務或中國-香港稅收安排的詳情,請瀏覽「國家稅務總局」網頁及參考香港稅務局網頁內有關《雙重課稅寬免》的章節。

  

    詳情請瀏覽“勞工處互動就業服務”網站:https://www2.jobs.gov.hk/0/tc/information/mainland/guide/